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

大事記15 女方離婚6個月禁再婚 日本民法被判違憲

女方離婚6個月禁再婚 日本民法被判違憲

資訊來源:中央通訊社 發稿時間:2015/12/16 15:16 最新更新:2015/12/16 15:59


日本民法規定男女離婚後,禁止女方6個月內再婚,這規定已逾100年歷史,被民眾控告違憲。16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斷,認為民法規定違憲。這是最高法院首度對此事做出判斷。(共同社提供)
(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6日專電)日本民法規定男女離婚後,禁止女方6個月內再婚,這規定已逾100年歷史,被民眾控告違憲。今天最高法院做出判斷,認為民法規定違憲。這是最高法院首度對此事做出判斷。

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規定,離婚後的男女,只有女方在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,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。

住在日本岡山縣的1名女子認為「這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」,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訴,要求國家賠償。

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寺田逸郎今天做出判斷認為,民法禁止婦女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憲。但不同意國家需賠償。

法官認為,現代的科技有助於釐清孩子究竟是誰生的,規定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能結婚期限過長。

另外,有關「從夫姓」的問題,也就是依法女性嫁人之後,自己的姓改為丈夫的姓,這也是明治時代以來沿用的民法規定。住在東京等地的5名男女認為,這違反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平等,提出控訴,要求國家賠償。

今天寺田逸郎做出判斷,認為民法「從夫姓」,並沒違憲。這也是最高法院法官首度對此法做出判斷。

法官認為,從夫姓的情況在日本的社會已約定成俗,應受到認同。10412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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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得:
        中華民國在民法制訂之初(1930年)也有一樣的規定,舊民法第987條規定以:「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,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。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,不在此限。」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判斷小孩父親是誰的爭議。不過,該條規定已在1998年民法親屬篇修正時刪除。
        我上網查了這個案件的起因在日本最高法院16日召開大法庭審理「女性離婚六個月內禁再婚」的民法規定,結果認為民法違憲。

以下節錄至RTI央廣12/17日本東京訊
專家呼籲,這條逾100年前所制訂的民法規定應儘速修法。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733條規定,離婚後的男女,只有女方在離婚後六個月內禁止再婚,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。住在岡山縣的一名30多歲女性認為,這違反男女平等的憲法原理,向法院提告違憲,並要求國家賠償。最高法院16日由法官寺田逸郎審理,他指出,禁止女方在離婚六個月內再婚的規定,限制的期間超過100天,屬違憲。法官寺田表示,女方離婚後再婚的禁婚期若訂為100天是合理的,超過100天的話,以原告離婚的2008年時情況來看,是過度的限制,屬違憲。
日本民法規定,女性離婚之後,300天內所生的孩子屬前夫。另外,女性再婚,經過200天後所生的孩子屬現在的丈夫。有關原告要求國家賠償的問題,法官認為,不能說民法這條規定在原告離婚時明顯違憲,因此,國家不需賠償。原告16日沒親自出庭,她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說:「以前一直苦於前夫的暴力及前夫不答應離婚,好不容易離婚了,卻面臨民法規定離婚後六個月禁止再婚,這規定讓我無法與新伴侶立刻結婚。之所以向法院提告,是認為法律應給人幸福,而非不幸。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樣難過。」 法務大臣岩城光英表示,有關離婚後禁止再婚的期間,將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斷修法,但在民法修法通過之前,離婚後逾100天、在六個月以內女性的婚姻登記將被受理。已通令各 法務局、各地方法務局,通知各市區町村此事。1996年,法務大臣諮詢機關「法制審議會」曾建議修民法,把禁止女方離婚後再婚期由半年縮為100天,但這項建議一直被晾在一旁。專家認為,國會應儘速修法,時代在變,將來是否修為留下100天的限制期或全廢,應儘速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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